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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湘宾氏五修族谱凡例

时间:2021-5-05 来源:家谱馆宾姓展区
 中湘宾氏五修族谱凡例 族之有谱所以明世系序昭穆,贵信而有徴,若徒攀豪宗巨族,不无下拜汾陽之讥,我族自明洪武间由赣迁湘,历修谱牒均从必达公始,求源溯本不事矜张循旧徴实也。 我族谱牒初修于清乾隆壬辰续修于道光癸未三修于同治丁卯,民国初建各房均修支谱,不免散漫无稽,兹建议仍续修族谱,定名五修,以便稽考而昭划一。 三修族谱欧用经纬苏用垂丝,悉本旧谱今循原式以崇先例 系图五派一系,挨次叙列,每部卷首以清眉目,其各系末派之已没而无后者即带叙于同怀兄弟,有子者之先后以备考查。 系图之下有子者著阳圈无子者著阴圈,其阳阴圈俱无者非幼而未娶即老而尚存留以有待。 齿录每档分支必大书某支某某孙某某子某支其派名上必注明某某之子或第几子不更标祖名。 派名大书以提其纲,字号资历生没葬向小书以张其目,年未满六十书年六十以上书寿。 夫妇为人伦之始提行大书与夫并列,明适体也,生曰娶没曰配,别存亡也,曰元配曰继娶,继配辨先后也,娶妻必详所出,嫁女必详所归,重三党也,聘而未娶曰聘,某氏字而未嫁曰字某固盟誓也,终身未字及已嫁而没仍葬母山者在生母下小字注明生殁葬向免失源本。 旧谱以妾身分轻于嫡必待生子始得与妻同列,今以民国律例一律平等重人道也。 妇人于夫殁而改嫁及缘事出者于姓氏上书娶不书配以其不终配也,有子则书生为其子重也殁葬不书明其接于庙也然间有改适无嗣欲详殁葬者则书寄葬某山原人子不忍之心也。  无子立嗣于本人名下书抚某之子某出继者书第几子某出嗣某若无配而继嗣或无子而承孙均书立某之子为嗣以示变例,亦现律所许,但未成丁者不得立继,一子两祧者于本生父与所后父下重书之同姓子随母出堂在合法时期(六个月)以内经其亲属认知者必收还之所以重身份关系之权利也。 承继当以得亲顺亲为原则,若其子不能竭尽子职复情感恶劣,经其父母坚决申请悔继者审查确实得接受其请求所以防垂暮反受继子之欺凌也。 我族三修族谱书殇以礼经为断丝仿河间纪氏谱例以十六岁成丁入谱,年未满十六而亡者统书殇不书大字第于母氏之下,小注殇字及葬址略其年月曰瘗,从亲之爱怜也,惟男已娶及曾终三年丧者不拘此例,以其曾与夫成人之礼也。 齿录所载出生死亡年月日时在民国公布改阳历后应遵用国历,惟乡村积习难反兹仍袭用旧历甲子年月免生缪误纠纷,但卷首另编干支表阴阳律对照以资考镜。 子姓有不安土著而外出者必详迁往地名,俾他日归祖得有所据,为僧者书入僧不知地名者书往外。 先人坟墓有碑志者必载葬地栏内以便查考,至书法卑幼于尊亲曰袝妻于夫曰合伴于女塚曰伴改葬者书原葬某处改葬某山。 坟山有祖遗者有接置者有坟属公管而山属私管者,有只存祭扫而不能再葬者均各照契约为凭,至于坟塚不能确指者着一阳图符号以免年久湮没,其墓志碑铭均在艺文坟禁丈尺均附图后。 先人懿行著有传赞者少则详于齿录多则载在列传,其生前寿文及文人杂著汇为艺文一集以免湮没。 民国成立服制及冠昏丧祭礼典虽经礼制馆拟定尚未颁布今循旧例登载参合折衷为权宜之计,俟公布施行修改。 葬地在本邑不书县名,在郡县必书某邑,例如善化在前清书善邑,入民国则书长邑(民国善化并长沙),书都甲不书乡保甲加旧字以民国乡保常有变更刻难确定。 祀田学产关系先人祀典教育基金应竭力保全,以尽仁孝而资培植。 宗祠图记世次派言溯源录及南台先生易姓纪原依次书载以留纪念。 子姓繁衍不免同名始祖讳名及嫡派祖讳名犯者虽已故必改,服内兄弟同名年幼者当改以示遵崇而避重复。 历修谱牒代远年湮事实不无更变,五修族谱告峻应以新谱为准,以前老谱每修除宗祠存留一册外其散在各支者一律作废,以免混淆。 三修谱牒有副谱之例共和肇造提倡民族自应编入正谱以示收族之意。 墨谱编峻以后凡有生没均载续登录不补入正谱,以告段落。 生没嫁娶坟山界均由各房房长及公举负责人汇稿送局誊红册后仍发还原手挨户校对倘或有遗漏及错误责有攸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