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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芮氏宗亲总会章程

时间:2021-3-10 来源:家谱馆芮姓展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中华芮氏宗亲总会”(名称待定)。

第二条:本会系由芮姓族人(含全球芮氏)自愿结合。

第三条:本会在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道德风尚,以“敦亲、睦族、联谊、发展”为宗旨,积极构建芮氏宗亲联系网络,通过祭祖、修谱、慈善、奖学、敬老等公益活动,不断增亲情、乡情、爱国之情,进而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以及世界的和平、合作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在中国政府关心、指导下按照自主办会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筹备组建。

第五条: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建立芮氏网站,设定总会徽标。并分别接受中国政府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为海内外芮氏社团和宗亲回国回乡寻根、祭祖、修谱、会亲、投资提供服务与方便,组团赴海内外参加重大族事活动,支持和参与各地联谊活动。

第七条:资助修建芮氏总祠,及分祠,为组织编撰《中华芮氏大同谱》;(一)推动各地三大载体(宗祠、族谱、祖墓)的修茸、编修和保护。(二)开展芮氏文化研究,推动芮氏源流学术研究,办好芮氏会刊。于:寻根认祖,传承祖德,认同血缘,理顺世系,增强族众的凝聚力,进而增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三)《中华芮氏大同谱》内容:除卷首概论外分编九卷,分别为:序跋卷、祖源卷(多说并列)、世系卷、人物卷、教育卷、艺文卷、祭祀卷、鸿名卷、通鉴卷,基本上涵盖了我国历代谱牒的三十项要素。确定以祖源卷、世系卷为核心(要求上可通天,下可落村,成为“我们自己的族谱”),以教育卷、通鉴为重点(要求立足高远,面向未来)。(四)拟定《芮氏宗规》。(五)经费筹措:以发动族众自愿加盟乐捐为主,结合预订购谱为辅,广泛筹集资金,不搞摊派。(六)组织领导:在芮氏总会领导下,建立总谱编委会为决策层领导机构,对芮史重大原则问题和当代认识上重大分岐作出决策;建立总谱编辑部,为执行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北京。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发动面不够广,收集乡土资料进度缓慢,任务艰巨;二是资金缺限,为此建议:

(一)芮氏总会把编纂《中华芮氏大同谱》及修建芮氏总祠,作为当前头等重要的中心任务,广泛发动全族自愿加盟积极参加。建议在这次代表大会要认定这次大会作出的决定,正式批准有关编纂总谱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安排,并由本会颁发任职聘书。对捐资助修芮氏大同谱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个人,由本会授予“芮氏宗亲总会永远荣誉会长”的称号,并在芮氏陵园树碑一通永留纪念。希望各地分会的芮氏社团以此为契机广泛宣传,深入发动,掀起热潮。

(二)本会把编纂芮氏大同谱这一中心工作,与做好本会日常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建议通过层层发动自愿参加修谱,带动本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增进海内外联谊与合作,推动芮氏文化研究和交流活动广泛开展。

(三)本会要号召各地分会和芮氏社团,把发动族众参加编修芮氏大同谱及芮氏宗祠作为今明两年族事活动的重中之重,认真加以贯彻。通过祭祖、修祠、扫墓、敬老、奖学、联欢慈善等活动,在祖国改革开放中增进血缘亲情,巩固和发展家族传统载体,依靠基层落实芮氏大同谱的捐款、订购和上报资料等工作。

我们坚信在芮氏宗长领导下,经过大家共同努力,一定能编好《中华芮氏大同谱》。

第八条:每年清明、秋季在宗祠和北京分别举行芮公祭典和奖学仪式,推动各地开展宗亲慈善、奖学、敬老等公益活动。

第九条:为芮氏企业在祖籍地、族居地、侨居地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倡导芮氏企业家交流沟通,为家乡引资投资,繁荣当地经济。鼓励先富裕的族人,回报芮氏家族和社会,捐款赞助芮氏公益事业。

第十条:积极筹资创建集办公、议事、联祖、经贸活动于一体的芮会会所(馆)初定地点在北京。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凡拥护本会意识,有加入本会意愿,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提供捐赠的芮氏社团和族人均可入会。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本族会、联祖会、研究会、理事会、纪念馆等,符合第十一条入会条件,并派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或提出申请经芮氏联宜会认可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年满18周岁的芮姓族人,符合第十一条入会条件,亲自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对总会有捐赠,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总会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阅读本会有关文件和受赠会刊的权利;

(三)本人和直系亲属有优先接受本会和分会的业务培训、就业指导、敬老、奖学等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团结;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一年内不缴会费(含捐赠),又不参加总会活动的本会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组织机构图











第十六条:组织机构与职衔

(一)本会代表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理事会、监事会、顾问团分别为本会执行、监督、咨询机构;

(三)秘书长、芮氏文化研究委员会、公关联谊委员会、经济促进委员会、会员发展委员会为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机构,秘书长为专职;

(四)芮氏联席会议(常委会议)、办公会议为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日常议事机构;

(五)本会设置下列职衔:法律总监1人,财务总监一人。

第十七条:芮氏代表大会

(一)2011年9月12日芮氏召开本族会议,每年10月18日为本会会庆日(待定)。

(二)代表大会芮姓人无论贫穷富有、官职高低,一律平等。须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三)代表大会职权

(1)修改和通过总会章程;

(2)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应届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听取并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4)讨论通过其它重要事项。

(四)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与会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宗族理事会

第十八条:芮氏宗族理事会是民间的群众组织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共产党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为在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二十条:理事会以芮氏宗族世系范围内为组织区域。凡此区域的芮氏宗族成员不分男女,年满18周岁均为自然会员。


第六章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第二十一条: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

(二)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事理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

(三)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谊。

(四)认真反映宗族群众的情况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具体任务

(一)关于宗功祖德祭祀活动事项。

(二)关于举办各类福利事业、慈善事宜、敦亲睦族,促进繁荣事项。

(三)关于扶危、助贫、奖学事项。

(四)关于宗族各地之间的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联络事项。

(五)关于编辑《中华芮氏大同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等事项。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组织机构

(一)本会为理事会制,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二)本会最高权利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理事从家族成员中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具体会议选举产生。(三)本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资料组、会计、出纳、财务监督、法律顾问等。

(四)资料组、财会及其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由理事会选派人任之。

(五)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的海内乡亲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在本会任名誉职务。如名誉顾问、名誉会长或副会长、名誉理事等(人数不限)并以本会名义发聘书。(六)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义务服务本会,工作不领固定津酬。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二)审议业务计划及年度收支决算;(三)理事会机构人员的选举与解职。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本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年度计划财务安排;

(四)召开理事大会及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年度财务工作;

(六)对各项事务、业务、人员资格审查;

(七)发动和接受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八)推选财务监督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管理好财务;

(九)定期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一)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人主持召开会议。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人员出席始得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得决议。对不利于理事会团结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三)理事会成立财务领导小组,领导理事基金会,健全财务制度。财务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定期对全体理事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芮氏基金会,关于基金管理细则,详见基金会章程。



中华芮氏宗亲总会筹备委员会

                                                          201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