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齐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吉林省齐氏宗亲联谊会(简称吉林齐氏宗亲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吉林省齐氏宗亲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并号召齐氏宗亲有识之士,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积极贡献,健康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第四条 根据规定以姓氏为主题的社团组织不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范围,本团体为自律性民间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家史研究、族谱编修、寻亲问祖咨询;
(二) 帮扶家人,扶危济困;
(三) 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不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来自省内齐氏宗亲。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齐氏宗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族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族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族委会委员;
(三)审议族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族委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族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族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族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族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为5人。监事任期与族委会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在会员中产生或更换。族委会成员及本团体领导机构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列席族委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族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对族委会委员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决议的负责人、族委会委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二)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族委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对负责人、族委会委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向相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族委会表决通过,由族委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主要负责人。
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地区齐氏宗亲联谊会的主要负责人,因居住地跨省更改的须书面提交辞职申请,经族委会表决通过,方可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族委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族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资产、进出账目,签字确认;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族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家人捐赠;
(二) 家族产业资助;
(三) 利息。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来源仅限家人或家族产业捐赠、资助。资产所有权归捐赠人所有,资产管理必须依照捐赠人意愿执行,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经族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委托家族产业接办,并参照家族产业人事规定执行。因客观条件所限,专职岗位不能专职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现金补贴方式执行,经费来源由家族产业解决,或由族委会商定解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族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到会会员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无力延续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族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族委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清算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族委会的监督下,归还捐赠人,仍有剩余的捐赠给吉林省慈善总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族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的会员代表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