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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鲁氏孝感理事会章程

时间:2021-2-21 来源:家谱馆鲁姓展区

    中华鲁氏孝感理事会 

 (2013年3月23日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鲁氏孝感理事会是由地方全体鲁姓家庭成员及宗亲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其指导思想是组织带领全体成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家族。        

   第二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团结教育全体家族成员,不但加强学习,自觉遵纪守法,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相互扶持,奋力拼搏,为尽快全面建成小康家庭而奋斗,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贡献力量。

    全心全意为鲁氏家族成员服务、为中华鲁氏全体宗亲服务是本组织的核心职责。

   第三条  目标任务:本组织的目标是通过联络,组织全体鲁氏家族成员,凝聚鲁氏亲情,加强族人团结,整合宗亲资源,搭建发展平台。探本求源,理顺关系,联宗合派,续谱立祠,传颂先祖功绩,牢记先祖训示,继承先祖美德,弘扬先祖家风。尽早实现家庭富裕、家族小康、民族兴旺、国家发达、社会和谐、人人幸福的中国梦。为建设繁荣、文明、民主、和谐、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湖北孝感籍鲁氏族人及其家庭成员(含出嫁女)自愿参加登记的均为本会成员。宗亲中本人要求登记的也可以接纳为成员。 

    第五条  本会成员以辖区内各自然村登记为准,基本条件为:遵守本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爱我鲁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家族代表大会,家族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辖区内各自然村、湾的会员推荐产生。

    第七条  家族代表条件为:热爱鲁氏家族,热心代表工作,大公无私,廉洁守法,品质优秀,德高望重,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八条  代表名额以自然村或居住较偏僻、人口较少的自然湾为单位分配。

    第九条  家族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或事件时可提前召开,任期满五年换届,代表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代表大会的工作职责: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筹备工作小组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理事会组成人员;

     4、审核本会财务报告(经费预算和经费开支);

     5、讨论决定家族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家族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权利;

     4、享有使用本族文化研究成果的权利;

     5、有接受本族资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家族代表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服从本会决议,听取、收集、反馈家族成员意见;

     2、维护本会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4、积极带头并动员辖区族人参加各项捐款和募资活动;

     5、不得利用其代表身份或本会的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中华鲁氏理事会是鲁氏家族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鲁氏家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中华鲁氏理事会由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组成,其成员由代表大会在鲁族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中华鲁氏理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中华鲁氏文化研究中心、中华鲁氏宗亲联络处,其工作人员由各自然村、湾的家族成员推荐,由理事会决议选用。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家族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确定的各项任务;

 2、领导组织、协调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3、向家族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执行情况;

     4、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任免决定监事会、办公室、文化研究中心、宗亲联络处等下设机构负责人;

     6、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顾问负责对家族代表大会召开的监督以及扶持理事会工作;名誉会长和副秘书长负责对中华鲁氏宗祠的建设和家族其它事业建设工作的督办。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长职责:

 1、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办公会议;

 3、代表本会对外行使职权;

 4、审批理事会重大资金支出;

 5、管理、任免各下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负责各自分管工作;秘书长负责完成会长安排的各项工作以及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本自然村、湾家族成员开展活动,学习宣传本章程,征求和反馈家族成员的意见,维护家族成员的合法权益,调解和处理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传达理事会会议的精神,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职责: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的监察和督办;办公室是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其主要工作是负责组织各类会议(包括会议通知、文字材料、会务服务、食宿安排等),协调联络各理事的工作;协助理事会(会长)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文化研究中心、宗亲联络处职责:文化研究中心是理事会常设的学术研究机构,其任务是搜集、挖掘鲁氏源流传承资料;编纂宗亲名人轶事、传记、诗词,考证鲁氏文化古迹、碑文等;办好中华鲁氏网;整理保管利用鲁氏文化史料;受理各类信函、咨询等事务;负责联宗合谱及编辑孝感《鲁氏族谱》;宗亲联络处负责走访、接待各地鲁氏宗亲的工作。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1、会员捐资;

 2、会员创办的企业赞助;

 3、社会及其他赞助。

第二十四条  资产:家族成员及企业所捐资金或物资均为家族资产,由家族成员共同所有,由理事会负责登记、保管和使用。

对有重大捐资贡献的会员将立碑载册,具体奖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务人员,健全账务,严格审批程序、开支项目、支出标准,收支公开,计划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民主理财,量财办事;保证重点项目的正常开支,完善手续,日清月结,年终决算,向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

 1、鲁氏联宗合派,修宗谱,修富五公墓园,修祠堂,办网站等;

 2、理事会的日常办公费、接待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3、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困和自然灾害求助及资助等,鼓励家族成员奋发读书(鼓励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4、工作人员工资;

 5、其他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鲁氏家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将及时修正。

                                 

    中华鲁氏孝感理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