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国瑢 (1934年2月~)笔名雍容,男,汉族,四川渠县人,中共党员。
1958年西南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系毕业,留校任辅导员和《语文》编辑。1961年考上中国人民大学 研究生,专攻文艺理论与美学,1964年毕业分配回西南师范学院任教。1992年评聘为教授。 1981年~1994年任汉语言文学系副主任,曾兼任重庆社会大学中文系主任,西南师范大学对外汉语教学中心副主任,《美的研究与欣赏》、《高师函授》等刊物的副主编、编委,四川文艺理论研究会理事,重庆文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教育家协会理事等。从事文艺理论与美学的教学和科研。
先后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教材有:《美学理论与实践 》(四川民族出版社)、《中外文学流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外文学流派述评》( 台湾新学识文教出版中心)、《中外文学名著比较分析》(台湾新学识文教出版中心)、《简明文艺美学手册》(四川文艺出版社)、《文学人物荟萃》(重庆出版社)、《高中语文课本疑难问题汇释》(天津人民出版社)、《初中语文课本疑难问题汇释》(天津人民出版社)、《文学概论四十讲辅导与练习》(重庆出版社)等。在《美的研究与欣赏》、《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武汉文艺》、《写作学习》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总则:
第一条:中国教育家协会是中国和海外华人教育专家共同组成的国际性专业联谊机构,是世界华人教育家的中国部分。
第二条: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含各研究院所、基金会、专业委员会等)及中国国际教育出版社、中国教育网为本会机构。
第三条:中国教育家旨在弘扬中华教育事业,团结海内外华人教育专家,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伟大传统倡导“科教兴国”;加强国际间的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促进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改革开放、经济与文化的繁荣,从而把中华教育引向更深、更广阔的领域。
协会的职责是: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广泛收集教育信息、成果,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依托会员编撰出版《中国教育家年鉴》等系列书刊,出版会员论文;积极宣传中国教育专家,展示中国教育事业辉煌历程、广泛吸收协会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为有关教育团体、机关合理推荐人才;筹备国际培训学院,为社会培训优秀人才;组织出国开展教育学术交流座谈会;协助会员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经济实体,办理承办研究院(所)、学校、公司机构等。
会员:
第四条:凡是当代从事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有相当的教育实践经验,获得众多荣誉和奖励的中国教育工作者和海外华人教育专家,并需具备以下标准之一:
1、高级职称和学术身份。
2、有突出贡献的教育理论、实践、管理人士。
3、被公开表彰报道过的著名教育界人士。
4、社团组织、院校机构、研究(院)所(中心)等领导和骨干。
5、拥有多种学术专著和科研成果。
6、被各级有关学术机构和期刊社特别推荐。
7、已入选《中国高等教育专家名典》、《中国教育专家名典》等各类大型辞书以及已向《中国教育专家人才名典》(3)、《世界优秀华人教育专家名典》投稿入选的人士等。
8、本会会员、理事等及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特约顾问编委推荐。自愿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中国国际交流出版社(研究中心及编委会)、泰国华夏发展有限公司及出版社、世界文化艺术研究中心、中国国际出版集团、中国经贸集团等为中国教育家协会的第一批团体会员,提供办会经费。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均享有基本法规定的权利,受本会的支持与协助,并免费提供宣传刊登的机会,向海内外宣传介绍,以进一步扩大影响,并向海内外教育机构和学者专家介绍推荐。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的应有待遇。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在香港本会每年不定期举办教育学术交流大会和定期国际交流会,会员将邀请参加。
5、根据会员需要,推荐担任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特约研究员和中国国际教育出版社特约顾问编委。
6、本会团体会员分别在香港和泰国协助会员出国交流考察,协会会员在港办理研究院所、中心的专业委员会、学校等机构,经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正式登记批准。本协会主要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
7、会员有义务维护本会的声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和委托的任务。
8、会员按年度注册,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八条:对本会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予以表扬、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对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坏本会声誉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除名。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机构:
第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适当时机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审议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凡中国教育家协会的会员填一份会员登记表,报本会秘书处备案,交本人相片三张,由协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本会及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协助会员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在编辑、出版、交流、成果推介、出国、办学、推广教材、论文评选等方面给予各种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分会及联络处,中华教育研究交流中心各研究(院)所、中国国际教育出版社各编委会,所属院校各地各专业分校,经会员申请(含工作计划及人员介绍),符合条件,均准予聘任或承包。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家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中国教育家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协会颁发《中国教育家协会个人会员通知书》和《中国教育家协会会员证/或者理事证》
第十五条 中国教育家协会定期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简报,特殊情况发放信函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参加协会相关的活动。
经费:
第十六条:中国教育家协会的经费来源:
首批会员单位经常性支付,协会会员会费作为协会与各地会员的通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