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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之孙包永年

时间:2021-1-31 来源:家谱馆包姓展区

包永年(1079年—1120年),字延之,安徽庐州(今合肥)人氏。曾祖讳令仪,故任虞部员外郎,累赠太保;祖讳拯,枢密副使、累赠开府仪同三司,赐谥孝肃;父讳繶,故太常寺太祝。


个人档案

姓名:包永年

字:延之

籍贯:安徽合肥

生年:熙宁三年(1070年)

属相:狗

卒年:宣和二年(1120年)

享年:51岁

官位:宣教郎、知鄂州崇阳县事

家庭:

曾祖父:包令仪,赠太保、刑部侍郎

祖父:包拯,枢密副使,赠礼部尚书

祖母:董氏

父亲:包繶,潭州通判

母亲:崔氏,永嘉郡君

叔父:包绶,朝奉郎、通判潭州军州事

婶母:张氏,南阳县君;文氏,蓬莱县君

岳父:

·李庭玉,朝请郎致仕、累赠朝议大夫

·成抗,宣教郎、知凤翔府县事

·林邵,宝文阁直学士

岳母:不详

夫人:李氏;成氏,林氏

堂弟:包康年,包耆年,包彭年,包景年

子女:一子三女

子:包完


人物生平

包永年(1079年—1120年),包公族孙,为崔氏所养大,历任小吏,包公家训在其和包绶两人的身体力行下,形成包家特有的“孝肃家风”。


相关事件

包氏世有显闻,实自孝肃公始。元丰天子念孝肃忠烈,当追荣无穷。诏登绘像,春秋从享,俾若嗣若孙,加以恩赍。于是公之叔朝奉,上章沥恳乞官其侄。朝廷喜,从所请。粤七年,公受命未仕。元七年,始试法顶选。初调官无为军巢县主簿。将行,丁母节妇太室忧,杜门终丧,哀毁尽礼,乡闾称其孝。服除,任开封府咸平县主簿。咸平,剧邑也。公至邑,廉勤自守,蔚有政声,吏民爱思。久之,建中靖国改元,授袁州分宜县尉。在分宜,会与邑宰论事不协,以故毅然解秩退休,凡阅岁有六。大观二年,复调官授将仕郎,试处州遂昌县令。才一考,丁所生母萧氏忧。萧氏自公幼稚出从人,义不能夺。公既长,萧氏夫亦亡。公乃恳切请归,朝昏侍奉,益敦子职。逮萧氏去世,公居丧如礼。服再阕。政和二年,用荐者改通仕郎,任金州司工曹事。公到任,同曹事有不决者,皆画谋于公。则知公之材能设施,固不在人下。岁满,州人愿留公不可得,攀辕翳道,相与瞻望叹嗟,咸曰:"包公之后,信乎有是贤孙也。"八年,改宣教郎,知鄂州崇阳县事,礼上之明 年,以疾告朝假归治,已而果不起疾。公享年五十有一。初娶朝请郎致仕、累赠朝议大夫李公庭玉之女,再娶宣教郎、知凤翔府县事成公抗之女,晚又娶吏部林公邵之女,林氏亦先公早卒。子一人,曰完,尚幼。女三人:长适同郡俊士赖持正,即故亳州县主簿扩之侄也。次适无为军庐江县俊士文贯。二婿皆以才行称于时。余一女,尚幼。


包公墓铭

附:宋宣教郎包公墓铭

北宋包永年墓志铭,石质,长方形。长1.36 米,宽0.81 米,厚0.1 米。志身左右两边刻缠枝叶图案,额上阴刻篆书:"宋宣教郎包公墓铭"8 个字。志文刻字24 行,满行50 个字,共939 个字左右,少数字迹漫漶不清。墓志铭记载包永年为包拯长子繶之养子,卒于宣和二年(1120 年)。

该墓志铭1973 年出土于合肥东郊大兴集公社双圩大队黄泥坎生产队东北部包氏墓群。出土时直立于棺外南端,刻字的一面外向墓壁,同墓还有瓷碗、瓷钵、铜镜、铜钱等物,为研究北宋包拯家族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现藏安徽省博物馆。藏品号:2:22676。

附:包永年墓志铭

宋宣教郎、知鄂州崇阳县事包公墓志铭并叙

宣教郎、新授江州司录事牛际可撰。

宣教郎、新差知宣州宣城县管句学事、管句劝农公事冯若德书。

修职郎、新授信州玉山县尉、管句学事马清臣篆。

宣和二年四月十一日,宣教郎、知鄂州崇阳县事包公,以疾终于家。其弟耆年、景年,卜以是岁七月十一日,奉公之丧,归葬于合肥县公城乡东村祖茔之次。公讳永年,字延之,世为庐州合肥人。曾祖讳令仪,故任虞部员外郎,累赠太保;祖讳拯,枢密副使、累赠开府仪同三司,赐谥孝肃;父讳繶,故太常寺太祝。包氏世有显闻、实自孝肃公始。元丰天子念孝肃忠烈、当追荣无穷。诏登绘像、春秋从享,俾若 嗣若孙,加以恩赍。于是公之叔朝奉、上章沥恳乞官其侄。朝廷喜、从所请。粤七年、公受命未仕。元七年、始试法顶选。初调官无为 军巢县主簿。将行、丁母节妇太室忧、杜门终丧、哀毁尽礼、乡闾称其孝。服除、任开封府咸平县主簿。咸平、剧邑也。公至邑、廉勤自守、蔚有政声、吏民爱思。久之、建中靖国改元、授袁州分宜县尉。在分宜、会与邑宰论事不协、以故毅然解秩退休、凡阅岁有六。大观二年、复调官授将仕郎、试处州遂昌县令。才一考、丁所生母萧氏忧。萧氏自公幼稚出从人、义不能夺。公既长、萧氏夫亦亡。公乃恳切请归、朝昏侍奉、益敦子职。逮萧氏去世、公居丧如礼。服再阕。政和二年、用荐者改通仕郎、任金州司工曹事。公到任、同曹事有不决者、皆画谋于公。则知公之材能设施、固不在人下。岁满、州人愿留公不可得、攀辕翳道、相与瞻望叹嗟,咸曰:"包公之后、信乎有是贤孙也。"八年,改宣教郎、知鄂州崇阳县事,礼上之明 年、以疾告朝假归治、已而果不起疾。公享年 五十有一。初娶 朝请郎致仕、累赠 朝议大夫李公庭玉之女,再娶 宣教郎、知凤翔府县 事成公抗之女,晚又娶 吏部林公邵之女,林氏亦先公早 卒。子一人、曰完、尚幼。女三人:长适同郡俊士赖持正、即故亳州县主簿扩之侄也。次适无为军庐江县俊士文贯。二婿皆以才行称于时。余一女,尚幼。公天资谨畏,乐善好学。视荣贵如□□者。故凡厥莅官临事,廉清不扰,而孝肃公之遗风余烈犹在也。公早孤,奉母至孝,先是母崔氏发节义□朝廷旌表,妇训姆则,畀于其家,则知公之行谊,禀绍有自矣。朝奉有子:曰康年,曰耆年、曰彭年,曰景年。□□□□□□□□□□□□□□□为学校上游,抑公率励之力也欤!惜乎康年、彭年,不幸未禄而卒。公之既亡,发所私,了无遗蓄。故丧葬之具,皆公二弟力营之。于是益知公生平刻苦,自筮仕以迄于终,曾无贪求苟得于下也如此。噫!其行已大节,可谓贤于人远矣!是宜有铭,以彰其德云。铭曰:孝以奉亲,义以检身。不苟于得,不戚于贫。凡厥莅官,罔替祖烈。所至民誉,曰贤之杰。德则克全,寿胡弗腆。唯善有福,没也□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