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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樊氏宗亲总会章程 (草 案)

时间:2021-2-01 来源:家谱馆樊姓展区

中华樊氏宗亲总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由樊氏宗亲自愿组成,组织全称为:“中华樊氏宗亲总会”,宗亲总会所属网站中文名称:“樊氏宗亲网”,国际通用域名:http://www.fanszq.com/;宗亲总会会歌歌名《天下樊氏是一家》,宗亲总会发放总会徽章。
  
  第二条 “中华樊氏宗亲总会”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心大厦(暂定)。
  
  第三条 本会宗旨:联络世界各地樊氏宗亲,敦睦感情,宏扬祖德,砥励志节,互助互敬,开发继承和弘扬先祖的文化遗产、援助宗族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为社会安定和睦及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行政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本会任务
  
  第五条 倡导、督促宗亲爱国爱家,遵守国家和政府各种法律法规。
  
  第六条 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宗亲各项联谊活动。
  
  第七条 主持樊氏文化研究,出版《樊氏文化》刊物;搜集樊氏源流传承资料、宗亲名人轶事、传记、诗词、楹联、传闻、掌故、事迹、古迹等;研究家族历史文化发展轨迹,进行对外文化交流;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粹,发掘、整理樊氏特质文化,把研究成果刊登在《樊氏文化》杂志上,以留给樊氏后代了解本宗族的历史发展状况;在条件许可下,将樊氏历史名人拍摄成电视剧,以弘扬樊氏宗族史料。
  
  第八条 接待海内外宗亲来访,受理宗亲來信、咨询与委托等事务。
  
  第九条 主持修建祠宇、祖坟,保护祖迹,开展文明的祠堂祭奠活动,接待外來寻根谒祖宗亲,开发樊氏文化旅游。
  
  第十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基金会,便于开展族内助残、助贫、助教、助老和老人临终关怀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強自身建设,反对铺张浪费、封建迷信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赡养父母、敬老尊贤、兄友弟恭、邻里和睦,搞好本宗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二条 敦亲睦邻,团结海内外宗亲,建立宗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第十三条 整理出版有关樊氏文化的书籍,将樊氏后裔在各地努力奋斗取得的辉煌成就,编书立传以示世人。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属本宗所传世系,不分性别,不论所在区域及人口多少,凡赞成本会章程,热心宗亲联谊,且年满18周岁以上者,经宗亲总会理事会或经授权的分会理事会批准,在缴纳入会会务基金后,即成为正式会员,其姓名和联系方式列入《中华樊氏宗亲名录》。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①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②有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权;③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权;④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和决策权;⑤享用宗亲会姓氏研究成果和接受资助权;⑥有呈报“优秀学子”,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奖励金的权利;⑦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①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②主动联系未入会宗亲,并向本会推荐,扩大本会影响;③精诚团结,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疾苦,发挥互助友爱精神;④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⑤按时交纳会费;⑥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时应缴纳会务基金100元,以后每年交纳会费60元,自动退会或被开除会籍者概不予于发还。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破坏本会声誉之行为者,得由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九条 本会组织机构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中华樊氏宗亲总会代表大会。宗亲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宗亲代表必须是品德兼优,大公无私,廉洁守法,无私无畏,热心为本会服务并具有一定威望和代表性的会员。其职权是:①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②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③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④审核及批准本会理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⑤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本会执行机构:中华樊氏宗亲总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本会实行推举和选举并行的团体会员制,由各地分会选出的分会理事会推选宗亲代表,经由宗亲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的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和协调本会事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工作。
  
  本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①依照章程决定并组织召开宗亲代表大会;②向宗亲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和工作方针;③执行宗亲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④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长;⑤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三)本会监督机构:中华樊氏宗亲总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三至五人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职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察本会业务执行情况,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并形成意见书提交宗亲代表大会;同时,宗亲总会聘请二名律师为宗亲总会长年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理、监事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中华樊氏宗亲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①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个人道德修养受到公认;②在本姓氏范围内和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③会长、副会长无最高任职年龄限制,会长可以连任,离任后为永久名誉会长;④秘书长为专职,必须热心本会工作,有较高的协调能力、研究能力、决策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中华樊氏宗亲总会其他人员应具备的条件:①名誉会长;由本会各地分会推荐出德高望重,有较高职位,业绩显著的名人或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人担任,主要负责协调本会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系,指导监督本会的工作,除个人提出辞呈外,一般不换届。②顾问;由热心本会工作,有较高威望,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能力的人担任,主要指导本会工作,对本会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出建议参与决策和实施。③副秘书长;必须文学功底好,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或有较强的社交与活动组织能力,主要负责本会宣传、联络和活动组织工作。④理事;由各地选出有威望、有代表性、热心本会的宗亲代表担任,主要负责本会决议在本地的实施,与本会经常性联系的保持,汇报有关最新动态。由各地宗亲代表推荐,大会主席团审核提出候选人,民主表决,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可当任。
  
  第二十一条 在樊姓分布较多的镇、村建立分会。分会设分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常务理事五至七人。人选由总会提出,经分会理事选举产生。分会可以自筹活动经费, 要建立透明的财务制度,财务收支要自觉接受总会的核查,同时应向总会交纳部分经费,一般是分会收入的30%;分会开展大型的活动要向总会汇报,并邀请总会派人参加,会后应将活动情况报到总会,并在《樊氏文化》刊物上刊登介绍;分会要有一处固定的联系地点及电话。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运作资金来源:①会员入会时缴纳的基本会务基金及每年的会费;②各地会员自发捐助;③各地企业家、社会名人贤达捐助。
  
  第二十三条 资金用途:①宗亲总会组织樊氏文化的研究,以及定期出版《樊氏文化》;②宗亲总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联谊活动;③宗亲会总会日常运转开支及网络开发、维护等费用;④与樊氏历史沿革密切相关的史料、文物等的收集、整理费用;⑤宗亲范围内的捐资助学和扶老扶弱活动;⑥其它必要开支。⑦专项筹资或专设的基金会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制度: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宗亲代表大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财务审计。财务人员的帐目必须逐月结算,半年小结,年终汇总,造表送有关人员存查,以示公开,宗亲捐款除在《樊氏宗亲网》上公布外,应定期公开公布。正常开支,如办公费、出差费、招待费等,一般应由总会分管负责人批准,超过千元以上,由会长审批,较大项目开支应先造计划,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列支。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均属无偿工作,无工资及补助。
  
  第六章 本会会员及据职会员职责中止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因下列情況中止:本会据职会员如擅离职守、放弃会籍、受开除会籍或中止资格处分,則丧失委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有不履行义务或严重破坏本会名誉及利益者,本会得注销其会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送报国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监事会换届时,必须办理资料档案移交、接管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注销或中止运转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组织活动议案,须经宗亲代表大会或宗亲临时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主管部门和族人代表监督下,合理合法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于宗亲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或与国家政策有抵触者,按政府有关法规、法令执行。
  
  (注: 以上草案恳请广大樊氏宗亲讨论修订后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