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范氏宗亲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在京长期工作、学习、居住的范氏宗亲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在京范氏宗亲的人才资源优势,繁荣范仲淹思想文化理论研究,弘扬范仲淹“先忧后乐”的崇高精神,进而弘扬范氏文化,共叙范氏亲情,续写范氏族谱,搭建组织机构,建立交流平台,做好慈善事业,共同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的范氏未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均无偿为范氏宗亲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范氏文化研究,继承弘扬范氏优良传统,宣扬宗族优秀人文;
(二)搜集整理各地族史、族谱等资料,定期编撰成书,为各地范氏族人交流提供服务;
(三)联络和团结本地所有宗族支系,加强交流、互相帮助、合作创业、共同发展;
(四)开展范学研究、探讨范氏源流、修撰《范氏族谱》,促进宗亲和睦、促进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五)开展寻根问祖,联修族谱,修建宗祠,保护先贤遗存等活动;
(六)代表北京范氏宗亲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及宗亲合法权益,调解宗亲纠纷,促进和谐安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京长期工作、学习、居住的范氏族人,同意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品德端正,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性别、党派和籍贯,本人或经族人推荐提交申请,自愿交纳会费者,经常务理事批准,便可成为会员。
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最低标准:理事200元,副会长1000元,常务副会长1500元,会长2000元,多交不限。六十五周岁以上免交会员费。
倡议会员为本会事业捐款,本会将根据捐赠数额赠与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给予褒奖。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得享本会合法之援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案,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二)撰写范氏文化的相关文章,向本会刊物提供有关范氏文物资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形象;
(四)主动缴纳会员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解除会员资格:
(一)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 经营不正当业务者;
(三)被法院列为失信者;
(四)不执行本会决议者;
(五)损害本会名誉者;
(六)连续两年无缴纳会员费者;
(七)利用本会名义进行与本会无关的活动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
(八)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者(因故请假者除外)。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被解除会员资格者,其所交会费和捐赠款物概不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采用理事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下设秘书部、联络部、财务部、族谱编辑部等。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等组成,受理事会的委托行使职权,为本会的领导核心。
第十六条 本会从理事中推选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 名以上、副会长若干名、各部部长各1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本会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推举敦聘的基本条件:
(一)顾问:应当是研究和弘扬范氏文化中的领先人物、取得较大成绩、并能为本会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者。
(二)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应当是对本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且在社会上和宗族群体中有影响力、有号召力、德高望重、乐善好施的贤士达人、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年龄不限,名额不限。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部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爱国爱民爱家乡。
(二)在社会和宗族群体中有良好的声望和影响力,诚信友善。
(三)热心义务为宗亲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初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应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会员条件者不得作为候选人;
(七)秘书部、族谱编辑部成员必须具有坚实的文化功底和文字撰写能力,熟悉当前网络交流工具,逻辑思维缜密,办事认真负责者。
(八)联络部成员应有较强社交活动能力和应用现代通讯工具传送信息能力,能积极、主动、独立、迅速地推进工作,善于发现和挖掘人才为本会所用。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三)组织推选(或补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聘任本届顾问、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等;
(四)决定设立相关机构,聘任有关工作人员;
(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届工作计划;
(六)召开临时大会,处理日常事务等。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会长缺额时,从常务副会长中增补;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缺额时,由会长提名增补;理事缺额时,由所辖副会长提名增补。理事会成员人事变动需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重要职务人事变动应请监事会主席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负责人,未经其委托任何人无权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负责涉外事务。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部日常工作。如:拟制和收发文件、信函、公告、通知、报表、信息等;
(二)组织筹办会务,拟定会议议程,起草相关材料,指导会场布置,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草拟相关制度;
(四)负责资料归档;
(五)协助会长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共3-5人组成。成员从捐资人较多的理事中推选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对常务理事会集体和成员执行《章程》情况进行全面、长期监督;
(二)对本会财务开支、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重点监督;
(三)向理事会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反馈监督情况,并提出批评和建议,每年(或半年)一次;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取消会员资格、取消任职资格等动议;
(五)应邀参加理事会会议,支持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长、秘书长、财务部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所有工作人员及全体会员都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各职务罢免条件及程序
(一)失去会员条件的(第十条规定);
(二)推荐所在地理事会理事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要求罢免的;
(三)办事效率低、效果差(能力低);
(四)没时间、没精力参与工作的(挂名);
(五)罢免动议由监事会提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会 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临时会议必须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召开: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
(二)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提议,并陈述事由请求召开的;
(三)有二分之一常务副会长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有与会者过半数赞同。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且开会理事过半数赞同。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参会人员应是与事项有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体由会长确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或文件传阅签署意见形式召开。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为会长或会长指定人选,主席团组成人员为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首届临时推选),主持会议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团体及个人捐款;
(三)利息等。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管理实行阳光理财,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反对浪费,计划开支,定期公布,严格量力为出,不举债办事。财务人员实行亲属回避。除常规办公经费外,较大项目开支,必须每年年初做出规划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捐款人指定专项用途的款额,应专款专用。受赠物品由会计登记,出纳保管。动用赠品须经会长批准,并做好使用记录,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国有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在本会未申办对公帐户前,由会长、监事长、财务部长、会计四人凭身份证在银行开立联名帐户,同时开通三人手机信息,进出资金三人同时知悉。或者委托专门财务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所有经费由会计、出纳分别记账,现金由出纳保管,出纳平时保管现金不得超过二千元。经费总额超过二千元以上时,应以本会名义存入理事会指定的银行专户,利息收入必须入账。财务人员更换时,须经审计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人员不得利用职便私自外借、挪用、贪污本会现金和物品,违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一是办公费;二是编印族谱费;三是超预算会务费等。
单项支出人民币在万元以下者由会长审批,超过万元者,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超过拾万元者,须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超过贰拾万元者,须经理事会通过。
入账票据应注明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并经审批后方可报销。总之,财务账目要规范,票据要齐全、审批手续要完备。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向会长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定期会议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办公用品等。清算期间,终止其他会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应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且在监事会的监督下操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债权债务、剩余财产处置完毕,其职能即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其重要文献资料应委托当地政府档案馆保存,以备查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