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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霍氏文化研究联谊会章程

时间:2021-2-02 来源:家谱馆霍姓展区

                 中华霍氏文化研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华霍氏文化研究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简称:联谊会。

 

第三条     本会性质:联谊会是由中华霍氏族人自愿发起创建的非政治性、营利性、宗教性的民间组织。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宗旨开展研究、交流、联谊、恳亲等非营利性、政治性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本会旨在为广大宗亲服务,致力于将霍氏宗亲文化研究联谊会打造成一个光大霍氏历史、弘扬霍氏文化、传承家族文明、畅叙宗亲情谊、携手合作、扶贫助困、信息共享、共谋发展、促进居住地和祖籍地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的平台,加强与海内外宗亲联谊会的交流和合作。尊重历史,统一华夏霍氏宗谱,编好《中华霍氏大典》。不得拉帮结派搞门槛地位之分、不得搞宗族歧视和民族歧视,要尊重其他姓氏的联谊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联谊会基本任务:

 

1、经广大霍氏宗亲投票选举联谊会理事会成员

 

2、建立中华霍氏文化联谊会总会

 

3、建立各省、市、县三级霍氏文化联谊会

 

4、寻亲问祖,联络各地宗支找寻与宗族失去联系的宗亲回家

 

5、普查各地宗亲商业、企业资质、产品种类,对有经营意愿的宗亲给与扶持和帮助

 

6、各省宗亲联谊会,要建立在经济实体的基础上,可经营本宗亲企业的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让利给经营者,经营者让利给宗亲联谊会,具体情况可制作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供、销与宗亲联谊会的利益关系,宗亲联谊会实行财务公开、工作透明

 

7、沟通信息,加强交流,联谊活动可根据当地招商引资政策,为繁荣当地经济助力

 

8、维护团体形象,保护个人隐私,提高霍氏宗族整体素质

 

第三章 联合会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履行会员义务;

 

4、接受本会领导。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活动;

 

2、获得本会信息;

 

3、享受本会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交流信息,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家谱、族谱及谱牒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联谊会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中推荐、选举产生,比例按省、市、县分配,组成理事会领导机构。宗亲联谊会所有人员无劳务报酬,义务为宗亲会服务。

 

第十三条:理事会机构成员设:

 

荣誉理事长;(由德高望重,年事已高及届满不再担任理事长的宗亲自然晋级)

 

理事长1名;(由省内德高望重,具有组织能力的宗亲担任)

 

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各地市级联谊会理事长担任,市级副理事长由县级理事长担任)

 

秘书长1名;

 

副秘长若干名;

 

监事长1名;

 

监事若干名;

 

常务理事若干名;

 

通联部主任、副主任;

 

青联部主任、副主任;

 

群管部主任、副主任;

 

新闻部主任、副主任;

 

发行部主任、副主任;

 

··· ···· ··· ···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职责:

 

荣誉理事长职责:提供相关的历史资料解答相关的历史疑问,指导家谱的修策。

 

理事长职责:主持宗亲会的全面工作。召集理事、常务理事会议报告各地活动情况,走访名人及会员,决定公德款项援建扶助项目。

 

副理事长职责:协助理事长工作处理宗族相关事务,协调宗族矛盾,发展联络会员募集公德款项。

 

秘书长职责:搜集整理资料,发布有关信息采集各联络员上报材料,指导各分、支会收录支谱编辑总谱发行。收集、发放有关资料,定期向理事长汇报工作,联络接待各地会员等工作。

 

监事长职责:督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工作,督促公德款项的使用,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事宜。

 

常务理事职责:分线联络各地会员工作,协助发展联络会员募集公德款项。考察援建扶助项目,审议章程等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联谊会的权力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

 

1、执行本会决议;

 

2、推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委员会;

 

4、向会员报告工作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也可提前或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奉献精神;

 

2、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部门会议及日常工作;

 

2、检查本部门会员工作及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2、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不在本章程内的活动一律不予支持。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饽,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联谊会各地组织不得以宗亲会名义开展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损害宗亲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秘书长负责解答。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全体联谊会代表大会通过于     年   月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