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霍氏文化研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华霍氏文化研究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简称:联谊会。
第三条 本会性质:联谊会是由中华霍氏族人自愿发起创建的非政治性、营利性、宗教性的民间组织。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宗旨开展研究、交流、联谊、恳亲等非营利性、政治性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本会旨在为广大宗亲服务,致力于将霍氏宗亲文化研究联谊会打造成一个光大霍氏历史、弘扬霍氏文化、传承家族文明、畅叙宗亲情谊、携手合作、扶贫助困、信息共享、共谋发展、促进居住地和祖籍地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的平台,加强与海内外宗亲联谊会的交流和合作。尊重历史,统一华夏霍氏宗谱,编好《中华霍氏大典》。不得拉帮结派搞门槛地位之分、不得搞宗族歧视和民族歧视,要尊重其他姓氏的联谊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联谊会基本任务:
1、经广大霍氏宗亲投票选举联谊会理事会成员
2、建立中华霍氏文化联谊会总会
3、建立各省、市、县三级霍氏文化联谊会
4、寻亲问祖,联络各地宗支找寻与宗族失去联系的宗亲回家
5、普查各地宗亲商业、企业资质、产品种类,对有经营意愿的宗亲给与扶持和帮助
6、各省宗亲联谊会,要建立在经济实体的基础上,可经营本宗亲企业的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让利给经营者,经营者让利给宗亲联谊会,具体情况可制作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供、销与宗亲联谊会的利益关系,宗亲联谊会实行财务公开、工作透明
7、沟通信息,加强交流,联谊活动可根据当地招商引资政策,为繁荣当地经济助力
8、维护团体形象,保护个人隐私,提高霍氏宗族整体素质
第三章 联合会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履行会员义务;
4、接受本会领导。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活动;
2、获得本会信息;
3、享受本会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交流信息,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家谱、族谱及谱牒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联谊会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中推荐、选举产生,比例按省、市、县分配,组成理事会领导机构。宗亲联谊会所有人员无劳务报酬,义务为宗亲会服务。
第十三条:理事会机构成员设:
荣誉理事长;(由德高望重,年事已高及届满不再担任理事长的宗亲自然晋级)
理事长1名;(由省内德高望重,具有组织能力的宗亲担任)
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各地市级联谊会理事长担任,市级副理事长由县级理事长担任)
秘书长1名;
副秘长若干名;
监事长1名;
监事若干名;
常务理事若干名;
通联部主任、副主任;
青联部主任、副主任;
群管部主任、副主任;
新闻部主任、副主任;
发行部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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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职责:
荣誉理事长职责:提供相关的历史资料解答相关的历史疑问,指导家谱的修策。
理事长职责:主持宗亲会的全面工作。召集理事、常务理事会议报告各地活动情况,走访名人及会员,决定公德款项援建扶助项目。
副理事长职责:协助理事长工作处理宗族相关事务,协调宗族矛盾,发展联络会员募集公德款项。
秘书长职责:搜集整理资料,发布有关信息采集各联络员上报材料,指导各分、支会收录支谱编辑总谱发行。收集、发放有关资料,定期向理事长汇报工作,联络接待各地会员等工作。
监事长职责:督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工作,督促公德款项的使用,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事宜。
常务理事职责:分线联络各地会员工作,协助发展联络会员募集公德款项。考察援建扶助项目,审议章程等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联谊会的权力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
1、执行本会决议;
2、推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委员会;
4、向会员报告工作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也可提前或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奉献精神;
2、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部门会议及日常工作;
2、检查本部门会员工作及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2、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不在本章程内的活动一律不予支持。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饽,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联谊会各地组织不得以宗亲会名义开展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损害宗亲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秘书长负责解答。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全体联谊会代表大会通过于 年 月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