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氏宗谱编纂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桂氏宗亲为了完成追本溯源的意愿,实现寻根问祖的目标,依法规范编纂《桂氏宗谱》活动的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中文为“桂氏宗谱编纂委员会”(法定名称从其核准许可),英文为“Gui Genealogy Compilation Commitee”(缩写GGCC)。
第三条 本会由全国各地、港澳台及海外桂氏家族的发起者、志愿者,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本会会员遵循祖训,敦宗睦族,弘扬桂氏“爱国敬祖,团结奉献”的精神,以传承和发扬桂氏家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和谐社会为已任。
第四条 本会广泛联络全国各地、港澳台及海外所有桂氏宗亲,开展桂氏修谱专项活动,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正本清源,各归所属,知者定之,不知宁缺”的编纂原则,编纂《桂氏宗谱》,传承桂氏文化。
第五条 本会积极开展桂氏祖源世系的研究,对桂氏先祖的起源、分支、迁徙等进行研究考证;广泛搜集历代桂氏名人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撰写论文、传记、评论等,组织学术研讨和交流。
第六条 本会指导各地桂氏宗亲自愿建立的分会或者分支机构,开展桂氏文化专项研究及活动,做好具有历史价值的祖祠、祖墓和有关文物的重建、新建和修缮保护工作,弘扬桂氏文化,促进宗亲团结,共谋发展大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桂氏自然人,认祖归宗,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经申请确认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和权利,由本章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章程实施细则,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向文化机构申请业务挂靠单位,向民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住址暂设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节 会长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二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三条 会长不负责本会行政管理的具体事务。
名誉会长为本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节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本会编纂工作常设领导机构。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二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由各地宗亲协商推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理事会理事长由本会会长兼任。
理事会理事长全面主持《桂氏宗谱》编纂经费的筹集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由本章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听取理事以上成员的述职报告,听取理事会、编纂委员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召开理事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应当组织召开理事大会的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鉴于理事会成员过于分散的客观事实,为提高工作效率,理事会临时会议的议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理事进行通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之后,通过公告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由本章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五节 编纂委员会
第十九条 编纂委员会为本会编纂工作常设执行机构。
编纂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编纂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编纂委员会成员由各地宗亲推荐或者本人自荐,编纂委员优先录用曾经参与当地修谱工作者,应当具有广泛性、区域性和专业性。
《桂氏宗谱》主编全面主持宗谱编纂工作。
编纂委员会设秘书处、宣传联络部、专家学者顾问团、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各地各分支工作站。
编纂委员会职能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确保有效地执行编纂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编纂委员会及下设秘书处、宣传联络部、专家学者顾问团、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各地各分支工作站及其具体方案和工作职责,由本章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编纂委员会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编纂委员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编纂委员。
第二十三条 经编纂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应当组织召开编纂委员大会的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六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为本会编纂工作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二名,副主席若干名,监事若干名。
本会监事会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面主持本会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由本章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笫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编纂经费筹措和宗谱编纂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增设和裁撤下属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及各支系各地工作站。
本会下设组织机构,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和编纂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决定以及本会会长的决策。
第三章 编纂管理机制
笫四十三条 本会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编纂委员发现各地和各支系收集或上交的史料,存在的疑点或谬误,应当深入细致的进行考证,比对关联史料,及时与相关支系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
编纂委员会与相关支系之间存在较大的争议,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和学者以及相关支系的领衔宗亲,进行座谈和讨论,协商处理办法。
各方争议较大并且无法达成统一或者出现多种意见时,应当将主要意见同时收录本版《桂氏宗谱》,为后人解决争议提供参考史料。
有关支系基祖史料缺失或模糊不清的状况,应当扩大考证范围,深入细致的比对与之关联史料,坚持实证法和默证法相结合的原则。
支系基祖根本无法考证的状况,应当及时与相关支系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求同存异,少数服从多数,依照默证法的规则,确认该支系的基祖。
第四十四条 据史籍《桂氏家乘序》的记载,本会编纂的《桂氏宗谱》确认周王的后裔姬桢为桂氏鼻祖。
《桂氏宗谱》以得姓始祖桂奕为起源,考证桂氏家族开枝散叶的分布状况,厘清各大支族迁徙线路,源流和吊线,终止于各大支族的基祖。
支系与《桂氏宗谱》世系和族谱衔接,支族基祖的确认,均由编纂委员会和各地工作站共同协商一致,制订处理和编纂办法,并负责实施编纂。
第四十五条 编纂《桂氏宗谱》综合卷、支系卷、源流世系谱卷和专项卷的目录,各卷编纂所涉及的重大议题,在谱牒学界、史学界、语言学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指导下,编纂委员会组织各专门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及工作站等相关方面,共同协商,制订重大议题编撰办法,并负责实施编纂。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财务管理
笫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或团体自愿捐款或捐物;
(二)本会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捐物变卖的款项收入;
(四)各支族及宗亲订购族谱及赞助费用;
(五)其他非营利性收入。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以个人名义接受捐款或捐物,禁止任何人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私分捐款或捐物。
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占本会合法财产。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捐赠激励机制,本会接受的个人、团体捐款或捐物,均由财务部出具统一收据,在桂氏内刊或网站上公布,并视捐赠价值额度,分别授予一定的荣誉。
授予荣誉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理事会和编纂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族内发行读物的组稿、编译、赠阅;
(二)学术交流活动等办公事务;
(三)族史研究人员的工作津贴;
(四)日常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和不可预见的合法开支;
(五)同宗之间往来的合理接待费以及族务活动的简朴开支;
(六)本会印刷修谱相关资料和谱牒正式印刷及运杂费。
(七)理事会决议并实施的重大编纂项目经费,从其规定列支。
笫五十条 本会倡导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使捐款捐物人的资金和实物真正用于修谱活动,经得起各方的监督和时间的考验。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后的一切剩余财产,必须径全体理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用于桂氏家族的公益性事业。
第五十二条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加强财务监督。
本会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审计报告制度。
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度审计和公布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建立桂氏宗谱编纂分会组织或分支机构,由各地宗亲会自行决定,报本会备案并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国桂氏宗亲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原则通过,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和编纂委员会。
《桂氏宗谱》编纂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