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氏宗亲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邢氏宗亲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是邢氏宗亲联合会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如下: 1、组织发掘、保护、整理、开发邢氏文化遗产。 2、增进宗谊,调解宗亲间纠纷。 3、救济扶贫,助难扶危。 4、崇奉宗圣邢子,发扬孝道。 5、不得牵涉政治及参与本地或其他地区政治活动。 6、兴办慈善基金资助有志向之适当人士或捐助其他教育机构。 7、与各地宗亲通讯交换知识,弘扬文化。 第四条:本会通讯地址:湖北省武穴市梅川恒通电脑公司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会员资格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所有邢氏宗亲及其直系亲属,品行端正。 2、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按期交纳会费。 5、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工作。 第六条:入会程序 1、填写入会申请书,附(二寸)半身相片。 2、由一名会员签名介绍(宗亲会成立当天的创会会员除外)。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发入会通知,交纳会员费(会员入会工本费五元,每月缴纳会费1元/月、若一次性缴交一年会费者则收10元/年,一次性交十年即100元为永久会员)。 5、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会刊、邢氏宗亲网或其他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6、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可被选为本会理监事成员。 3、有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权。 4、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权。 5、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和决策权。 6、有退会自由权。 7、会员所享受之权益只限会员个人,并不得转让,如会员身故或退会,则该会员一切权利亦随之丧失。若有会员退会不论所因何故,该会员必须付清各种费用。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3、介绍宗亲入会,本着互助之旨。 4、积极为本会的有关活动创造条件,在活动地点、场所及经费等方面提供资助。 5、按时交纳会费。 6、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之活动。 第九条:会员的奖惩 1、会员对社会或对宗族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研究颁发荣誉证书。 2、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声誉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者,经理事会通过,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给予除名。 3、会员不交会费超过两年以上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4、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被除名,其会员权利自动终止。 5、如申请加入为本会会员,经过理事会通过后一个月内仍未缴交入会会费者,若无充分理由说明延迟交费原因,理事会要取消其入会资格。 6、捐助五千元以上者为永远名誉会长。由本会赠送本人二十四寸大相一幅,另在本会悬挂八寸相以留纪念。 7、捐助三千元以上者为永远名誉顾问。由本会赠送本人十八寸大相及提名以留纪念,另在本会悬挂六寸相以留纪念。 8、捐助一千元以上者为名誉副会长。由本会赠送本人六寸大相一幅,另在本会悬挂六寸相以留纪念。 9、捐资两百元以上者为永远会员及提名以留纪念。可免缴入会费。 10、捐资两百元(不含两百元)以下者,提名以留纪念。 11、永远荣誉会长、顾问及永远会员将与普通会员有同样权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4、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首届理事会由于推举产生,任期一年)。理事会由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组成。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之。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工作。 第十三条:理事会委托理事长、秘书长、总务主任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理事会下设部门如下:(各部门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若干名) 1:总务部2:财务部3:文教部4:宣传部5:调查部6:交际部7:康乐部8:妇女部9:福利部等。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4、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5、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首届监事会由于推举产生,任期一年)。下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审查主任1人,稽核主任1人。 监事会的职权是: 1、监察本会业务执行情况。 2、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会员的部分捐款。 3、各村庄捐赠。 4、邢氏宗亲、企业、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5、利息所得。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各村庄、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理事、监事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义务向本会捐款,捐款数额不限。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每次活动之会议场所及餐饮等费用将实行AA分摊制或采用自愿捐资原则。 第十八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本会换届或理事长变更前必须接受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本会特殊原因需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 年 月 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全票通过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其表决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邢氏宗亲联合会实施细则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为了加强邢氏宗亲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规范,完善《邢氏宗亲联合会章程》,补充相关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将每年举办一次,其日期及地点则由理事会决定。一般定在春节或清明期间举行。 第三条:前项所述会员大会称为会员代表大会,此外则称为特别大会。 第四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随时召开特别大会,倘有理事成员十人或会员三十人以上连署请求,亦可召开。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主要内容是省览财务结算,听取理事会报告及监事会报告,商讨年内工作,选举理监事等。此外其他事项须经理事会取决。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如会长缺席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缺席则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缺席则监事长,监事长缺席则副监事长。 第七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如会长及正副理监事长在规定开会时间十五分钟后仍未到会者,则推举到会会员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第八条:在会员代表大会规定开会时间三十分钟后,不足法定人数到会时,改期下周同一日依原定时间地点举行,届时在规定开会时间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即以到会会员人数做为法定人数,照常进行讨论一切事项。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虽已足法定人数到会,但由于特殊情况,在大会同意之下,主席可宣布休会,将会议押后另定日期地点召开,但休会后所讨论事项只限上次休会时未毕议案,不及其他。如会议延迟十天以上,则须再发通告召开, 一如原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办法施行。 第十条:凡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均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在宣布结果前由大会主席提出,或到会有权表决者二人以上请求改用投票方式表决。)主席即行宣布举手结果,不论是否一致通过或多数赞同或否决,并登载于会议录以作史证。 第十一条:理监事会成员的改选,每村庄候选名单须于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之前一个月提交理事会。将于每一届任满后的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间表决, 第十二条:理监事成员选举以投票方式表决,改选手续将如下: (1)本会将享有表决权的会员名单印发与会会员。 (2)各会员可从名单上圈选理想人选,投入本会预设之票箱内。 (3)投票票箱将由现任理监事会主持开票并宣报结果。 第十三条:如非获得大会主席许可,会员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十四条:凡新加入本会为会员未足三个月或欠会费未交者,均不得享有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通告 第十五条:通知如有遗漏,或通告已经发出而会员仍未收到等情,将不影响会议进行,任何议决案皆可生效。 第十六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于二十一天前发出通告述明开会理由,会员代表大会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特别会议须于二十一天前发出通告述明开会理由,同时该议决案须有到会人数三分之二通过始为有效。 理事会 监事会 第十八条:本会设正副会长,并设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监事长。 第十九条:理监事成员任期为每四年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为适应会务需要,可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任何理监事成员皆不得支取酬金。 第二十二条:理监事成员除本职外必要时得兼任其他职务。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一切事务概由理事会处理。除经会员代表大会取决者外,理事会可权宜办理,但以不抵触法例及本会章则为限。倘本会章程有所修订,理事会在修章前所办理事务同样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负责本会行政,执行一切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选理监事成员或本会会员任小组委员,授权办理专行事务。小组委员一经委任出,即须遵照理事会规定执行理事会赋予职务。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确有必要,经半数以上理事成员联名申请,亦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七条:理监事筹备改选小组十一人人选由理事会商讨产生。 第二十八条:理监事筹备改选小组委员选出后一个星期内即须召集会议进行选举事宜。改选小组委员同样享受被选权。 第二十九条:出于本会章程另有规定之外,理事会可召集会议以处理会务,编定议事程序,必要时并可将会议押后。 第三十条:如有理事会成员过半人数,或本会会员三十人以上用书面请求者,理事会得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人数之三分二人出席始足法定人数。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之职权为监察会务,稽核本会收支事项。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审查主任一人,稽核主任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除本会章程另有规定者外,监事会可召集监事会议以开展会务。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三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亦可随时召集会议。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五人。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提案以多数赞成取决,如表决时双方票数相等监事长可另加一票。 理监事成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如理监事成员有下列等行为即丧失资格: (3)癫痫或神经不健全者。 (4)用书面辞职者。 (5)有危害当地政府的行为或犯刑事案而判罪者。违反交通则者除外。 (6)经特别会员大会通过罢免其职者。 第四十条:任何理监事成员在任期内,如有破坏本会信誉或妨碍会务或监守自盗等情况,本会可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期间或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罢免该员职务,而另委他人以承其缺。 名誉会长 第四十一条:凡邢氏宗亲享有声望者或对宗族、社会有特大贡献者,理事会可聘任其为本会名誉会长,任期四年一届。 会议录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须将下列事项载于会议录: (1)职员之任命。 (2)每次出席会议之成员姓名。 (3)理事会擬定之规则。 (4)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议决案。 会议记录需经该次会议之主席签署,则作为会议录内容有关事项之确实证据,除非有事实以证其非,否则任何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皆视为合法,及其会议记录载之议决案均生效。 印信 第四十三条:本会印章仅限本会业务之用,没有行政职能。理事会须将本钤印安全保管,非经理事会决议许可不得擅用。 第四十四条:所有文契须加盖本会钤印者,必须由理事长签署,并由副理事长及正副监事长五人中一人附签始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会开出支票,付款票据,署名立欠单及一切证劵等,须由正副理事长一人签署,并由财务主任或总务主任附签方可生效。 帐册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须将本会帐目及有关一切收支事项及资产负债情况作确实之簿记。 第四十七条:本会帐册须保存,以备理监事会查阅。 第四十八条:财务主任负责保管所有帐册契据,经收会费捐款及本会一切收 益。财务主任签发收条即为交收凭证。存款须存入理事会认可的银行户口。倘有充裕积存,理事会可酌商运用存款投资于稳固事业,但须设置帐册将投资事业清楚登记。 第四十九条:理事会在指定何时何地及在何种情形之下,可将本会帐册供会员查阅。除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同意或经会员大会授权之外,任何人皆不得查阅本会帐册及卷宗。 第五十条:本会所有收入及财产,用途只限办理本会组织大纲所述事项,不得将任何部分直接或间接以股息、红利、溢利等方式付与会员,唯本会雇员应得薪金,或本会会员及其他曾付出代价为本会服务者,其应得之工资则不在此限。由本会可支付不超过一、二分周息与贷款与本会之会员。如本会租赁会员之房屋,可支付合理租金。本会理监事成员不得受薪,除归还垫支零用款项,及上述贷款利息及租值之外,任何理监事成员皆不得接受本会钱物,一切业务上往来则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前七天,须将本会损益结算书及核妥财务报告书印就,连同召开会员大会通告一并寄发与会员。 第五十二条:理事会帐目核妥后经会员大会通过三个月后则作为实数,如有错误须于此三个月内更正之。 通告信 第五十三条:本会将通告信照会员在本会登记之地址寄发,或派员送达。如用 邮寄,付邮后二十四小时则视为业已将通告信送达各会员。如有会员变更住址,必须在适当时间内将新地址或通讯处通知本会秘书处,否则所有信件一概照原有地址寄发。 邢氏宗亲联合会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邢氏宗亲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资金的募集和使用管理,完善《邢氏宗亲联合会章程》,补充相关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理事的捐款。 3、海内外邢氏宗亲、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4、利息所得。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 2、严格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由本会总务主任负责,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捐赠证书。严格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3、会员费的数额个人为每年10元,交纳100元为永久会员,另收工本费5元;捐赠200元及以上者为永久会员。 4、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邢氏宗亲可授予荣誉称号。 (1)捐赠1千元及以上可被推举为名誉副会长。 (2)捐赠3千元及以上可被推举为名誉顾问。 (3)捐赠5千元及以上可被推举为名誉会长。 5、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发给捐赠证书,并在本会会刊、邢氏宗亲联合会(http://hbwuxuexing.blog.163.com/)及会员代表大会中公布捐款数额。 第四条 资金使用 1、由于不能建立邢氏宗亲联合会专用帐户,因此帐户以一宗亲名义开设,并签订协议书。专用帐户将实行多级管制,一人帐户一人管钱折一人管密码。 2、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理事会的预算有计划的组织实施,专款专用。 (1)每预算少于100元以下,可先完其事,再由财务主任开出取款凭条,由副理事长一人及总务主任附签,并盖上本会印章才能生效。 (2)每取款超过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要由财务主任开出取款凭条,由正副理事长一人及总务主任附签,并盖上本会印章才能生效。 (3)每取款超过1000元以上,须理事长附签,副理事长二人及总务主任附签并盖上本会印章才能生效。 (4)每取款超过5000元以上,须会长、理事长附签,副理事长二人及总务主任附签并盖上本会印章才能生效。 (5)每预算剩余金额,交由出纳保管作备用金,如金额超过100元,需由总务主任及出纳在场存入宗亲会专用帐户。 (6)要依据财务制度建立帐薄,设立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公布财务情况。 3、资金主要用于: (1)赴各地拜访邢氏宗亲。 (2)接待海内外邢氏宗亲。 (3)召开各种会议的办公费用等。 (4)开展宗亲活动必需的宗亲宣传、交通、奖励及办公等日常费用。 (5)宗亲会决议的用项。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1、开设独立的银行帐号,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本会的帐务。 2、建立物资管理制度,严格对宗亲捐赠物资的登记、使用、出入库手续。 3、会务结算每季度一小结,每年总结。 4、宗亲会的捐款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开支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根据《章程》规定接受邢氏宗亲会监事会的监督,在每年会员代表大会中汇报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邢氏宗亲会理事会。 邢氏宗亲联合会理事会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