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芮氏宗亲总会基金会章程
时间:2021-3-10 来源:家谱馆芮姓展区
第一章 基金会总则
第一条: 中华芮氏基金会由中华芮氏宗亲总会发起组建。
第二条: 基金会的注册地为: 北京。 (待定)
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是: 发展宗族事业,支持与推动宗族教育事业和宗族生活条件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基金会任务
第五条: 基金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团体与个人,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
第六条: 基金会积极扶助需要资助我族的老弱病残者,支持宗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修缮家谱的费用,承担祠堂、纪念馆修建、维修等相关费用,承当祖坟修建、维修等相关费用。承担追寻、回购祖上遗物等的相关费用。承担追讨我祖上之产业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与奖励。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年终给予宗族 70 岁以上的族人发放红包,具体发放金额有理事会商定公示。
第九条: 资助宗族内贫困家庭,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眼前的实际困难,着眼于提高他们的创造力,尽量帮助他们彻底地摆脱贫困。另每年年终给予宗族贫困家庭一定的资助。
第十条: 资助宗族贫困学生; 扶持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并确定适当资助优秀学生和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年初奖励及资助一次。
第三章 基金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以及对基金会捐赠、资助、业务参与和对基金会有贡献的人士组成。理事的产生本着对基金会有利的原则,由会长或两个以上前任理事联合推荐,经协商后产生。理事任期为…
二年。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其他管理人员由会长任免。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责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和副会长; 聘任秘书长;
(三)聘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及基金会顾问。
(四)审议会长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基金会的预算决算报告;
(五)讨论决定重大的各项决策。
第十四条: 理事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
(五)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七)奖励在国(海)内外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优秀学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举行一次,根据基金会需要由会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基金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和常设机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一)基金会的发起基金由宗族人士捐赠;
(二)社会各界、国内外团体与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三)基金会的利息、股息以及投资委贷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向基金会捐赠和资助的方式:
(一)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可采取用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选择支持、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种公益事项和对象;
(二)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均为无偿形式,其捐赠的财物所有权属基金会。向基金会资助的财物最终所有权属出资人,增值部分属基金会;
(三)基金会受到没有任何特定说明的款项均属捐赠性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依法从事能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各类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的开支不得动用基金,应在基金会盈利分配后的公益金内支出。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盈利的分配比例:
(一)按 60% ~ 80% 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公益性的支出;
(二)按 20% ~ 40% 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于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 具体的分配比例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并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基金会的财务进行审查与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公益性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受理公益性的信托基金。基金会可按信托人的要求,将捐赠款建立特定的专项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定向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如需终止,必须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办公室会议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与原捐赠人协商处理剩余基金和财产。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服从于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芮氏宗亲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