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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姓氏论坛之世界邱氏宗亲大会

时间:2021-3-10 来源:家谱馆邱姓展区
中华丘(邱)氏宗亲联谊总会   

中华丘(邱)氏宗亲联谊总会,简称中华丘氏总会或者中华邱氏总会,是以中国大陆为主体由全世界各国、各地丘(邱)氏宗亲自愿参加的民间团体。会址设于香港,并在深圳市、淄博市、北京市设办事处。 

任务1、研谱编谱:编纂《中华丘氏大宗谱》,统一丘氏辈序字派; 

2、修缮祠墓:修缮具有历史意义和文物保护价值的祖祠祖墓,抢救历史文化遗产; 3、兴教育贤:培养丘氏人才,为国家发展和人类进步做贡献。 会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 上水贸易广场 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注册时间2002年8月5日 内设机构1、理事会; 2、监事会; 3、基金会; 

4、中华丘(邱)氏族谱研究总会与《中华丘(邱)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中华丘(邱)氏族谱研究总会与《中华丘(邱)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中华丘(邱)氏谱馆。 5、秘书处。 会长 邱家儒 

前 言中华丘氏是中华民族历史最悠久的姓氏之一,尊“炎帝之裔、伯夷之后”姜太公为太始祖。 

商末周初,姜太公文韬武略,天纵圣哲,辅佐文、武、成、康四代周王在历史大变革中功勋卓著,名威天下。他奠基创立的齐文化,成为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源泉,对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他的军事思想和实践所成就的功业,奠定了其“武圣人”的崇高地位。 

姜太公功高封齐建都营丘后,三子穆公以地为氏,穆公为丘氏开姓始祖。邱姓本为丘氏。西汉废黜百家,独尊儒术,避孔子讳,诏丘加“邑”部改为邱。金明昌三年,金修孔庙,命臣庶回避孔子讳,其域内丘氏改邱姓。迨清雍正三年,朝廷“尊师重道”,诏令丘改邱,故今丘邱并用。 

中华丘氏历经三千多年绵延发展,代逾百世,后裔衍播中华大地和世界五大洲。郡望有扶风、吴兴、河南等。 

由于漫长的历史变迁,源流世系已隐隐弗彰。十年“文化大革命”,姓氏文化遭受巨大浩劫,许多维系宗族感情、记载祖源世系的祠墓被毁、族谱遭焚,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受到严重破坏。为使子孙后代不忘本源来历、不忘祖恩祖德,特以承传民族历史文化、建设和谐社会为已任,凝聚宗内有识之士,共同承担惠宗益族之义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团体名称 

本团体名称定为“中华丘(邱)氏宗亲联谊总会”,简称“中华丘氏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注册之世界各地丘(邱)氏宗亲自愿参加之民间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本会宗旨为:尊祖敬宗、爱国爱乡、忠诚服务、无私奉献。 第三条 本会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香港,并在深圳市、淄博市、北京市设办事处。必要时在有关国家和地区设立分会。 

第四条 本会内设机构: 1、理事会; 2、监事会; 3、基金会; 

4、中华丘氏族谱研究总会与《中华丘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 5、秘书处。 

第二章 本会任务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研谱编谱:编纂《中华丘氏大宗谱》,统一丘氏辈序字派 

广泛联系海内外丘氏宗亲,开展祖源世系研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理清世系,各归所属,以科学的态度,对丘氏的祖源、发展、分支、迁徙等进行考证研究分析论证,广泛搜集吾氏历代名人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文物,撰写研究论文、传记、评论等,积极向会刊简报投稿或宗内进行学术交流;编谱时,应用集体考证后准确有据的资料,编纂《中华丘氏大宗谱》,统一丘氏辈份,促进尊祖敬宗,敦宗睦族。 

(二)修缮祠墓:修缮具有历史意义和文物保护价值的祖祠祖墓,抢救历史文化遗产 丘氏各祖居地之祖墓、祖祠和其它文物都是当地历史文化积绽的体现,是维系海内外宗亲回祖居地探访与思源的纽带之一,本会将与当地宗亲和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抢救丘氏文物,弘扬营丘文化。对年久失修且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祖墓、祖祠和有关丘氏历代名人的古建筑等文物,筹资重修、重建,保护管理。 

(三)兴教育贤:培养丘氏人才,为国家发展和人类进步做贡献 

鼓励各地宗亲积极开展兴教育贤工作。(1)凡录取到国家重点院校就读,有经济上有重大困难的学子,符合本会具体规定,取得县乡政府和就读院校证明,向本会申请,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等级奖、助学金。(2)、凡宗亲获得省部级、国家级或国际上各种荣誉奖励者,本会也给予奖励或选入本会荣誉榜。 第六条 工作守则 

凡参加本会研谱修谱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工作守则: 

1、必须坚持尊祖敬宗,尊重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扎实认真工作,知者续之,不知者留给后人探究补之; 

2、必须反对先入为主,反对主观臆断和偏袒; 

3、对祖源世系的考证,任何个人不得随便作结论,须经集体论证认定属实,由研究总会进行公布,广泛征询宗贤意见之后,再作结论公告; 

4、研究时实事求是,依靠宗亲全面收集资料,审慎辨认真伪。不能以感情办事,误虚为实; 5、应思想感情融洽地、旗帜鲜明地联络各地原编谱人员,尊重他们对祖宗的爱戴认识,依靠他们的智慧聚汇成研谱编谱的力量; 

6、研究的资料未经集体结论公告不得扩散; 7、经集体结论的资料(包括附件)统一存档。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会员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以上,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与积极参加宗亲联谊和本章程规定的“三大任务”的宗亲及其配偶,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各地原有的宗亲组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宗旨为:尊祖敬宗、爱国爱乡、忠诚服务、无私奉献。 第三条 本会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香港,并在深圳市、淄博市、北京市设办事处。必要时在有关国家和地区设立分会。 

第四条 本会内设机构: 1、理事会; 2、监事会; 3、基金会; 

4、中华丘氏族谱研究总会与《中华丘氏大宗谱》编纂委员会; 5、秘书处。 

第二章 本会任务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研谱编谱:编纂《中华丘氏大宗谱》,统一丘氏辈序字派 

广泛联系海内外丘氏宗亲,开展祖源世系研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理清世系,各归所属,以科学的态度,对丘氏的祖源、发展、分支、迁徙等进行考证研究分析论证,广泛搜集吾氏历代名人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文物,撰写研究论文、传记、评论等,积极向会刊简报投稿或宗内进行学术交流;编谱时,应用集体考证后准确有据的资料,编纂《中华丘氏大宗谱》,统一丘氏辈份,促进尊祖敬宗,敦宗睦族。 

(二)修缮祠墓:修缮具有历史意义和文物保护价值的祖祠祖墓,抢救历史文化遗产 丘氏各祖居地之祖墓、祖祠和其它文物都是当地历史文化积绽的体现,是维系海内外宗亲回祖居地探访与思源的纽带之一,本会将与当地宗亲和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抢救丘氏文物,弘扬营丘文化。对年久失修且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祖墓、祖祠和有关丘氏历代名人的古建筑等文物,筹资重修、重建,保护管理。 

(三)兴教育贤:培养丘氏人才,为国家发展和人类进步做贡献 

鼓励各地宗亲积极开展兴教育贤工作。(1)凡录取到国家重点院校就读,有经济上有重大困难的学子,符合本会具体规定,取得县乡政府和就读院校证明,向本会申请,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等级奖、助学金。(2)、凡宗亲获得省部级、国家级或国际上各种荣誉奖励者,本会也给予奖励或选入本会荣誉榜。 第六条 工作守则 

凡参加本会研谱修谱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工作守则: 

1、必须坚持尊祖敬宗,尊重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扎实认真工作,知者续之,不知者留给后人探究补之; 

2、必须反对先入为主,反对主观臆断和偏袒; 

3、对祖源世系的考证,任何个人不得随便作结论,须经集体论证认定属实,由研究总会进行公布,广泛征询宗贤意见之后,再作结论公告; 

4、研究时实事求是,依靠宗亲全面收集资料,审慎辨认真伪。不能以感情办事,误虚为实; 5、应思想感情融洽地、旗帜鲜明地联络各地原编谱人员,尊重他们对祖宗的爱戴认识,依靠他们的智慧聚汇成研谱编谱的力量; 

6、研究的资料未经集体结论公告不得扩散; 7、经集体结论的资料(包括附件)统一存档。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会员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以上,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与积极参加宗亲联谊和本章程规定的“三大任务”的宗亲及其配偶,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各地原有的宗亲组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自由开展族谱学术研究和发表相关研究文章的权利; 3、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4、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5、在讨论总会决策与决定时,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6、团体会员有向总会推选人员的权利; 

7、有呈报“优秀学子”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奖励金的权利; 

8、有组织调查组,按总会要求,对祖源世系开展实地调查取证的权利; 9、有派出代表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有尊祖敬宗、敦宗睦族、联络宗亲的义务; 

2、有团结互助、忠诚服务、无私奉献、赞助义举、不计名利、积极工作以福祉家庭、宗亲、民族、国家与人类社会的义务; 

3、有遵纪守法、忠实勤勉、崇尚文明、礼貌待人的义务; 4、有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努力多出研谱成果的义务; 5、有及时汇报研谱编谱和联谊工作的义务; 

6、有服从本会决议和积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义务; 7、有维护本会名誉的义务。 

第四章 机构的产生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其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 

(一)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二)创会会长,捐巨资出大力,任劳任怨,为本会终身会长。 

(三)会长,由为本会捐款200万元以上之出资最多之宗亲担任。任期每届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一届。创会会长依照前项规定。 

(四)副会长,由为本会捐款10万元以上之宗亲担任。任期每届五年,连捐连任不得超过一届。 

(五)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1、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3、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 4、财务收支审批; 5、对外代表本会; 

6、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具体分管的工作。 

第十二条 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 

(一)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若干人。 

(二) 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族内德高望重,热心总会工作之宗亲担任本会顾问。 

(三)为本会捐款10万元以上之宗亲,任期届满后,为下一届名誉会长。为本会捐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