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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名人奚后如

时间:2021-3-12 来源:家谱馆奚姓展区

奚后如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奚后如

职称:副研究员

性别:男

出生年:1942

籍贯:湖北稀水人

毕业院校:中国法官学院

任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高级法官,中国法学会会员

 奚后如 副研究员。男,1942年生,湖北稀水人。毕业于中国法官学院。现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高级法官,中国法学会会员。主要业绩:1956年参加工作,曾在稀水县委、黄冈地委、鄂高法院任秘书、秘书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判员、审判业务庭长、老干部处处长,具有丰富的领导和管理经验,结合个人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经验撰写并发表了《鄂城农村一些人利用封建家族势力破坏生产、扰乱社会秩序值得注意》、《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斗争中要注意做好保护被害人的工作》、《武汉一些企业在搞活经济中违约情况严重》、《关于民事案件再审有关问题的探讨》、《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多篇文稿和学术论文。论文《打好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入选《中国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文汇》一书;《教育整顿抓制度建设,儿女情怀树公仆心》刊载于《当代老年》杂志;《男女平等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卜文刊载于《法庭内外》,入选《迈入21世纪的中国法治之路》一书;杂文《谈官架子》发表在1999年《湖北日报》;《武汉桥口区有20多位老人受子女虐待,各方关注老人晚年生活》一文刊载于新华社《内部参考》和《国内动态清样》后,在湖北、全国掀起了关心老人,尊重老人,为老人解决后顾之忧的活动。

  

奚后如:一审立案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是各类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也是一审立案的依据。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要由主管、管辖、告诉、案由等4项基本要素构成。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对这4项基本要素加以审查,这4个基本要素也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

  直接利害关系,首先是一种客观上已存在的现实状态,既不是未来的也不是不确定的状态;其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它权利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该条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说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立案后,如果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问题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确实看到诉状上有被告,对于这个被告或多个被告是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特别是真正“明确”的被告没有审查。立案后,发现原告为了有利于自身利益,达到有利于权益的实现,设定一个被告以有利在某一法院管辖。

  我们审查立案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这个被告是不是符合条件的被告,在起诉时无须确定,因为被告是否符合条件,一般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但要注意,一是必须了解清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方能立案;二是在共同诉讼中,为预防争管辖的现象,要审查多个被告人中是否有不适格的被告存在,以全面地落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三、关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问题

  这是审查立案的核心问题。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提出请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事实是指案情事实:一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二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执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原告为了达到诉讼的目的,将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在起诉状上写得极为详细,却不提及不利于他的权益实现的事或相关证据。我们在审查立案时对这一部分,不能完全采取不告不理的方法。

  四、关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这条规定明确界定是属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的案件和属哪个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的案件。前者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各类诉讼案件的职权范围,后者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受理各类第一审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言之,就是主管和管辖。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落实。实践中,各级法院对主管问题的认识和诉讼法关于主管规定的执行,是比较明确和规范的。但是主管问题并不简单,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一直存在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争主管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现实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轻易划分出哪种纠纷该谁主管;另一方面我国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和变革,促成国家管理方式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过渡,有关机关的职权范围在不断变化,如何准确界定行政权和审判权的范围,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在主管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和亟待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各级法院的立案机构应当充分重视主管问题,采取既积极主动,又慎重稳妥的科学态度,正确解决实际诉讼中受理与不受理的问题。

  人民法院对管辖的各种类型的案件,通常划分为3类:一是以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为标准,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二是以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为标准,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三是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有关这3种类型管辖细化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细化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还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合并管辖等6种形式的管辖。总之,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的受理的基础,在立案工作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原则,四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必须完整地、准确地、认真地、及时地依照此项规定审查各类案件的立案和管辖,切实从立案程序上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