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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君子沈钧儒

时间:2021-3-10 来源:家谱馆沈姓展区
沈钧儒(1875-1963),浙江嘉兴人,字秉甫,号衡山。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人物经历  

编辑 沈钧儒,1875年1月2日生于江苏苏州,1963年6月11日卒于北京,清光绪时进士。曾出席在柏林召开的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当选为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主席。著名的救国会“七君子”领头人。

1909年夏,沈钧儒先生任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杭州师范大学前身)监督(校长)。

1926年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

1928年后任上海法科大学(后改为上海法学院,1950年并入上海财经大学)[1]  教务长,并执行律师业务。

1933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1935年12月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发表宣言支持“一二·九”学生运动。

1936年救国会又发表救国宣言,同年5月参与宋庆龄、马相伯等领导成立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11月与邹韬奋、李公朴等七人被国民党反动派逮捕入狱,坚贞不屈,8个月后即1937年7月才获释。

1938年代表救国会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抗日战争时期,曾组织平民法律扶助会,为被迫害的人民、抗日军人家属及进步图书杂志义务辩护。还在汉口筹组抗日救亡总会。

1941年倡议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

1946年1月代表民盟参加旧政治协商会议,为争取全国的和平民主而斗争。当国民党反动派撕毁旧政协决议,下令召开伪国民大会时,曾代表民盟发表声明,坚决反对伪国大。

1947年民盟被国民党反动派非法解散。

1948年初在香港主持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发表紧急声明,坚决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终于促使民盟走上革命道路。同年5月响应中共五一宣言,9月赴东北解放区。

1949年春到北京,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

建国后,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主席。

生平年表  

编辑 沈钧儒自幼聪颖,有7岁(实为周岁5岁)能诗之誉。徐志摩是他的表侄子。

13岁即积诗成帙。

15岁考秀才得中,诗赋列为第一。

  沈钧儒 沈钧儒青少年时,即十分注重个人道德的修养。家庭环境熏陶着沈钧儒的思想品德,影响着他的一生。 晚清时祖国的深重苦难,激发着沈钧儒的爱国之情。沈钧儒19岁时,爆发了中日甲午之战。他见外患日深,更加关心时务,写了数篇诗文以寄忧国愤世的激昂之情。

1900年,父沈翰病逝。为解决家庭困难,沈钧儒与胞兄沈保儒应叔沈卫之召,赴陕西三原学署任阅卷。在陕西,他与沈卫的学生于右任等创办了三原印书局,翻印康梁所著书籍,大谈维新革命。

1903年,沈钧儒应乡试中举人。次年,应殿试得“赐进士出身”衔,被签分刑部贵州司主事。当时,沈钧儒见日本维新后,日益富强,遂申请留学日本盼能为振兴祖国寻求出路。

1905年秋,得以新科进士被清政府派赴日本,入东京私立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政治部学习,后继入补修科,于1908年4月毕业回国。

1908年9月,沈钧儒任浙江谘议局筹办处总参议。次年春,与阮性存、褚辅成、陈敬第等发起组织立宪国民社,以推动浙江省的立宪运动。10月当选为浙江省谘议局副议长。同时,沈钧儒参加了江苏省谘议局发起的国会请愿代表谈话会,三次进京请愿速开国会,均遭失败。自此,他看出清廷的所谓预备立宪,只不过是一种骗局,决心转向革命。

1911年辛亥革命时,曾与陈时夏一起担任浙江起义的政治组 织方面的设计准备工作。 1912年初,沈钧儒当选为浙江省教育会副会长,浙江省临时 议会议员。2月任浙江省教育司司长,任内,他整顿了省内学校, 对教育制度多所兴革。年底,他辞去各种行政职务,膺选为国会参议院浙江省候补议员。

1912年4月,沈钧儒被选为统一共和党参议,5月经褚辅成、顾乃斌介绍加入中国同盟会,8月继为国民党党员。约于此时,他参加了南社。

1913年他支持国会议员联合弹劾袁世凯,并积极参与天坛宪法草案的起草。9月国民党“二次革命”失败。

1916年6月黎元洪出任大总统,沈钧儒被派为浙江代表到北京共商国策。1917年3月任司法部秘书,并参加以张耀曾、李根源为首的政学会。后辞司法部秘书职南下。

1918年6月,广州国会递补沈钧儒为正式议员,到广州参加参议院活动及参加制宪,1919年9、10月间,为破坏段祺瑞政府 的武力统一计划,衔命赴闽潜入浙军潘国纲部,使该部脱离北洋军阀指挥,保持中立。1920年9月任护法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 10月离职回沪。回沪后,研读马克思的《资本论》,并以写作为生,著《家庭新论》论述家庭问题及社会问题。1922年任《中华新报》主笔。同年6月北上,任国会参议院秘书长。8月,当选为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1923年6月,为反对曹锟贿选,坚辞秘书长职,赴沪,与离京议员一起频发通电和宣言,抨击、揭露和声讨曹锟的违法贿选。

1924年11月,沈钧儒等国会拒贿议员联合发表宣言成立国会非常会议,企图以此对抗临时执政段祺瑞及其提出的善后会议, 以维护《临时约法》。最终,无结果而散。

1926年9月,与褚辅成、沈恩孚、黄炎培等发起组织苏浙皖三省联合会,反对军阀孙传芳等,迎接国民革命军北伐。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时,与褚辅成同时被捕,险遭杀害。

1927年秋任上海法科大学(后改名上海法学院)教务长,他坚持民主办学,主张学术自由和自由结社,培养了不少法学专门 人才如著名法学家沙千里、林亨元等。1933年创办正行女子中学,任董事长,1935年又亲任校长。同时在上海从事律师工作,以敢于主持正义不畏强豪而称誉于律师界。1933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任上海分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后又当选为上海分会执行委员。4月,为营救被捕的陈赓等人,与宋庆龄、蔡元培等7人当选为民权保障同盟营救政治犯委员会委员。

  沈钧儒先生和毛泽东同志在一起 “九一八”事变发生,沈钧儒义无反顾的投身到抗日救亡运动中去。“一.二八”战事爆发,他更是全力以赴的支援十九路军进行淞沪抗战。1935年12月他与上海文化界的一些爱国进步人士马相伯、邹韬奋等发表《上海文化界救国运动宣言》,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任执行委员。次年1月,扩大为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任主席,5月31日联合全国各界抗日力量组成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任执行委员兼常务委员,负责组织工作。

1936年11月23日,沈钧儒与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史良、王造时、沙千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为著名的“七君子”之狱。为了抗日救国,沈钧儒等置个人安危于度外,不屈不挠同反动派进行斗争。“七七”抗战后,国民党当局迫于形势于1937年7月31日将“七君子”交保释放。

1938年10月到重庆,自此,他便主要围绕着坚持持久抗战,坚持国内团结,反对妥协投降;坚持民主,争取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反对独裁;要求早日实施民主宪政等问题与国民党政府进行斗争。终为国民党所不容,被排除在1942年7月公布的国民参政会第三届参政员名单之外。

1939年9月初与邹韬奋、章乃器等在重庆发起成立统一建国同志会。1941年为调解国共冲突,统一建国同志会改组为第三党性质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9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常务委员。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12月救国会根据形势的变化决定改称为中国人民救国会,沈钧儒当选主席。1946年1月任民盟参加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和中共代表密切合作,争取和平、团结、民主、统一。

1947年10月27日国民党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组织”,沈钧儒坚决反对妥协投降,在民盟总部被迫宣布自行解散后,于11月26日秘密离沪赴港,与章伯钧、周新民等于1948年1月领导召开民盟一届三中全会,批判了中间路线,恢复领导机构,重新确定民盟的路线和政策。全会决定沈钧儒与章伯钧以中常委名义领导全盟工作。同年5月代表民盟及人救会响应中共中央关于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号召,并秘密离开香港,于9月29日抵达哈尔滨。与中共中央代表就有关新政协的性质、任务等进行协商,形成了决议。1949年2月到北平,任民盟出席新政协代表和新政治协商 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在9月21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当选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建国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为建国初期建立人民的法制体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做出了很大贡献。

建国以来,历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二、三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届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1949年12月在民盟一届五中全会上当选为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员。1953年当选为民盟中央第一副主席,1955年张澜主席逝世,沈钧儒任代理主席。次年,当选为民盟中央主席,直至去世。 1949年12月,在沈钧儒主持下,中国人民救国会发表宣言,鉴于中国人民已翻身作主,救国会已完成历史使命,宣告光荣结束。

著有 《寥寥集》、《家庭新论》《制宪必携》、《宪法要览》、《普及政法教育》等。

1963年6月11日,沈钧儒在北京与世长辞,享年88岁。

思想主张  

编辑 沈钧儒清末主张立宪救国,认为立宪即改变清朝封建专制制度,实现民主政治,让人民有参政的民主自由权利。

辛亥革命后,他本着民国主义在民的精神,反对封建军阀统治,要求贯彻民主精神,厉行立宪政治,参与了“天坛宪草”和浙江自治省宪的拟定工作。在领导救国运动中,他参与制定的救国会政治纲领中,明确提出民主制度的确立,是各党各派彻底合作的基本条件;结社、集会、言论、出版的自由,是联合战线丝毫不能让步的要求。在整个抗战期间,他始终认为抗日与民主不可分,要彻底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争取抗战最后胜利,必须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战,充分发扬民主,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他针对抗战后国民党继续实行专制、压制民主、破坏法治,先后在国民参政会上两次提出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获得许多参政员的联署支持。

  张澜和沈钧儒祝酒 他和各抗日党派参政员一道,发起民主宪政运动,要求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定宪法,实施宪政,保障人权和各抗日党派的合法地位。为了争取实现民主宪政,他和一些中间党派负责人共同发起,成立了旨在促成实施民主宪政的统一建国同志会,随后进一步发展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沈钧儒和救国会是共产党在争取政治民主化斗争中的忠实盟友。抗战胜利后,在沈钧儒的领导下,救国会改名为中国人民救国会,其政治纲领提出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走向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他参与创办的《民主生活》周刊,反对国民党发动内战,认为当前一切问题的症结都在不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表示要用笔来反映人民的公意,发扬民主精神,实践民主生活。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宣布为“非法团体”遭取缔后,他潜离上海赴香港主持召开了民盟三中全会,领导民盟“一面倒,倒向新民主主义方面”。

反对人治,主张法治,是沈钧儒法学思想的核心。沈钧儒认为,法制健全与否,是否实行法治,是国家强弱盛衰的重要因素。他引用韩非的话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北洋军阀统治下,他长期参加政学会活动,是因其政纲对政治取稳和改进主义,强调发扬民主与厉行法治。“唯民主可以革专制之积威,唯法治可以纳庶政于轨物。”与自己的理念相吻合,他说:“欧美式政治之精神在法治,中国式政治精神在人治。”“吾国政府素重人治,与欧美之一切归纳于法治者迥异,政治所以不进步,此实一大原因。”认为当今中国是无法无天,武人干政,军阀祸国,只有建立法系,实行法治,结束人治,才是弭乱致治之道。上世纪30年代,他针对国民党当局罔顾法治,践踏民主,非法拘禁爱国人士的白色恐怖统治,倡导冤狱赔偿运动。发表宣言说:“‘堂上一笔朱,阶下千滴泪。’此种至可惨痛之现象,竟存留于二十世纪之中国,则斯民之不幸,果为何如?”并制定冤狱赔偿法草案送呈国民党中央采用,要求建立冤狱赔偿制,以保障人权,获得较广泛舆论的支持。冤狱赔偿运动是当时整个爱国民主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页有意义的篇章。40年代,他撰文批驳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侵害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等法令。新中国成立后,他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建立和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殚精竭虑,使法制建设有了一个良好开端。

此外,沈钧儒从小接受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和济世救民的优良传统,有着良好的道德修养。他一生“贫贱不移,富贵不淫,威武不屈”,洁身自好,克己奉公,清廉正直,乐于助人,重视家庭,爱护子女,对后辈循循善诱,是青年的良师益友,为世人所称道,这更是值得我们继承的一份精神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