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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大法官公丕祥

时间:2021-2-02 来源:家谱馆公姓展区
公丕祥,男,汉族,1955年1月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教授。197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全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

个人简介 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法学博士。

1978年考入南京师范学院;

  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在政法大学讲学 1981年修读于南京大学法律系;

1982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

1997年获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公丕祥历任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主任、经济法政学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1996年到2002年间,担任南京师范大学校长。2003年2月当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13年1月当选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副主任[1]  

任职履历 1973年9月--1974年8月 就读于江苏省泗阳县立中学(现为江苏省泗阳中学)学习;

1974年8月--1978年3月 任江苏省淮阴地区淮阴县武墩公社插队知青;

1978年3月--1982年2月 就读于南京师范学院政教系学习(期间:1981年9月--1982年1月,南京大学法律系进修);

1982年2月--1985年7月 任南京师范学院政教系教师(期间:1984年9月--1985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助教班学习);

1985年7月--1990年7月 任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副主任(期间:1987年12月被评为副教授);

1990年7月--1994年5月 任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主任(期间:1992年3月--1992年8月,在江苏省沭阳县高墟乡参加省社教扶贫工作队,1992年4月被评为教授);

1994年5月--1994年8月 任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委员、经济法政学院院长;

1994年8月--1996年7月 任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党委委员(期间:1994年9月--1997年6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1995年4月--1995年12月,参加江苏省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赴美国培训);

1996年7月--1998年10月 任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1998年10月--2002年1月 任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校长(期间:1998年11月,被评为博士生导师,2001年3月--2002年1月,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2年1月--2002年4月 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兼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2002年4月--2003年2月 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2003年2月--2013年1月 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2003年3月明确为二级大法官);

2013年1月--至今 任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1]  

是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十二届江苏省委委员,江苏省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七届江苏省政协委员。[1]  

荣誉 199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首届十名“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

1995年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997年国家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

1998年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1999年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国家教育部第二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江苏省人民政府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

江苏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等奖项;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江苏省首届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江苏省普通高校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培养人选、

作品 代表性著作  

《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专著);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专著);

《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专著);

《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专著);

《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专著);

《权利现象的逻辑》(专著);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专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下卷(主编);

《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主编);

《理论法学原理》(主编);

《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主编);

《法理学》(主编);

《中国刑法通史》第一分册(与李光灿先生合著);

代表性论文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要》,刊于《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 第2期;

《马克思法律观概览》,刊于《中国法学》1990年第3期;

《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中的法律思想初探》,刊于《法学 研究》1992年第1期;

《论法与法律的区别》,刊于《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

《法的价值与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刊于《中国法学》1988 年第1期;

《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刊于《中国法学》 1995年第1期;

《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刊于《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政府与法律:东西方法律发展的政治机理》,刊于《学习与 探索》1999年第4期;

《二十世纪中国的三次法律革命》,刊于《中外法学》1999年 第3期;

《“西化”与现代化:20世纪初叶中国法律文化思潮概览》,刊于《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刊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转载于《新华文摘》2001年第3期;

《民族精神与现代司法》,刊于《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转载于《新华文摘》2001年第11期;

《传统东方社会司法的特殊机理》,刊于《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法制现代化的分析工具》,刊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当代中国司法机理的重构》,刊于《江海学刊》2003年第5期;

《东方社会主义的法律发展——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理论探索》,刊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刊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转载于《新华文摘》2004年第7期。